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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郭宗才.对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5(2):52-54.
作者姓名:郭宗才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摘    要:本文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指六部委犤1犦《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关 键 词:轻微刑事案件  若干思考  公诉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利益  社会秩序  故意伤害案  刑事诉讼法  通信自由  伪劣商品  刑法分则  有期徒刑  第4条  重婚案  第四章  第五章  被告人  侵害  危害  轻伤  刑罚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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