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思考 |
| |
引用本文: | 郭宗才.对进入公诉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5(2):52-54. |
| |
作者姓名: | 郭宗才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201900 |
| |
摘 要: | 本文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指六部委犤1犦《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
|
关 键 词: | 轻微刑事案件 若干思考 公诉程序 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利益 社会秩序 故意伤害案 刑事诉讼法 通信自由 伪劣商品 刑法分则 有期徒刑 第4条 重婚案 第四章 第五章 被告人 侵害 危害 轻伤 刑罚 判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