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赃款”于银行是否构成转移赃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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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琼.存“赃款”于银行是否构成转移赃物罪[J].中国检察官,2006(7):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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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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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51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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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其丈夫黄某于2005年9月30日凌晨将伪造的发货清单交同伙揭某,由揭某负责持该单到某仓库骗取一批价值约人民币6.7万元的纯碱,揭某提货后与黄某汇合当场先行给付黄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揭某负责将该批纯碱销赃得人民币5.6万元后独自逃逸。黄某回家后将该款项交与其妻李某,李某于当日上午将该款项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折上。2005年10月11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到其家搜查该笔款项未果,后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她已将该笔款项存入其家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事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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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存折 转移赃物罪 犯罪嫌疑人 赃款 公安机关 中国建设银行 提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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