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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赃款”于银行是否构成转移赃物罪
引用本文:郭琼.存“赃款”于银行是否构成转移赃物罪[J].中国检察官,2006(7):61-62.
作者姓名:郭琼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510700
摘    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其丈夫黄某于2005年9月30日凌晨将伪造的发货清单交同伙揭某,由揭某负责持该单到某仓库骗取一批价值约人民币6.7万元的纯碱,揭某提货后与黄某汇合当场先行给付黄某人民币现金1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揭某负责将该批纯碱销赃得人民币5.6万元后独自逃逸。黄某回家后将该款项交与其妻李某,李某于当日上午将该款项存入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折上。2005年10月11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到其家搜查该笔款项未果,后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她已将该笔款项存入其家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事实,并…

关 键 词:银行存折  转移赃物罪  犯罪嫌疑人  赃款  公安机关  中国建设银行  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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