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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也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引用本文:赵维民.鉴定人出庭也应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J].中国检察官,2003(1):63-63.
作者姓名:赵维民
作者单位: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只规定了证人、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时有权阅览法庭笔录,并有权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鉴定人出庭有法庭笔录的阅览权和签名权。 首先,能促使出庭的鉴定人对法庭笔录的记

关 键 词:中国  刑事诉讼  阅览权  鉴定人  签名权  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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