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入户抢劫”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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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灼华.再议“入户抢劫”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2(5):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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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灼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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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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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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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入户抢劫” 抢劫行为 认定 入户盗窃 审理 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 抢劫案件 《解释》 具体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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