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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应慎用
引用本文:赵为纲,付永伟.对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应慎用[J].中国检察官,2006(6):62-63.
作者姓名:赵为纲  付永伟
作者单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201300
摘    要:基本案情]穆某,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1995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1998年7月20日凌晨,穆某伙同他人(在逃)窜至上海一奶牛养殖场,撬开该场二楼办公室内的保险箱,从中窃得人民币2400余元,三人将所得钱款平分。1998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穆某伙同他人(在逃)窜至上海一公司,用事先携带的浓硫酸毁坏该公司三楼财物室门锁,撬开财务室内的保险箱,窃得人民币32元。案发后穆某回到老家,其后又随同乡一道外出打工,期间未曾被发现有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分别于1998年7月20日、19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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