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事抗诉案件不宜指令再审
引用本文:陈经安,刘道全.民事抗诉案件不宜指令再审[J].中国检察官,2000(6):45-45.
作者姓名:陈经安  刘道全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摘    要:一、抗诉案件指令再审于法无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但这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是不同的。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受理案件的人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抗诉案件  法院  指令再审  立法完善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