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案件不宜指令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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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经安,刘道全.民事抗诉案件不宜指令再审[J].中国检察官,2000(6):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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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经安 刘道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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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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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抗诉案件指令再审于法无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但这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是不同的。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受理案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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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抗诉案件 法院 指令再审 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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