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徇情”不应作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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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振法,张文普,彭辉.“徇私”、“徇情”不应作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的必备构成要件[J].中国检察官,2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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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振法 张文普 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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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刘振法,张文普),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彭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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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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