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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徇情”不应作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引用本文:刘振法,张文普,彭辉.“徇私”、“徇情”不应作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的必备构成要件[J].中国检察官,2000(6).
作者姓名:刘振法  张文普  彭辉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刘振法,张文普),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彭辉)
摘    要: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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