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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引用本文:孙成志.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J].中国检察官,2000(4):52-53.
作者姓名:孙成志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 1995年1月,建行某支行储蓄所主任李某为了替某个体私营公司经理王某偿还其为搞经营从某信用社贷的38万元款,李某、王某及某信用社主任陈某三人商定:先由李某想办法搞出38.7万元,还上王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到2月初,再由信用社贷出给王某,也就是说利用李某的款倒倒手。于是李某借用了在其储蓄所开设帐户的某钢模板租赁公司(个体)

关 键 词:银行  空头支票  挪用公款罪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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