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之维: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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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国跃.新冠肺炎疫情的合同之维: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J].中国检察官,2020(5):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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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国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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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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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异常变故,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在个案处理时,对二者进行界分可遵循"形态论"和"结果论"两种裁判思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合同法上的定性应当重点考虑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如合同因疫情防控遭到毁灭性影响,则可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如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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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冠肺炎 履行障碍 显失公平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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