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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逮捕制度探索
引用本文:陈平,堵久虎,李国超.有条件逮捕制度探索[J].中国检察官,2009(5):39-41.
作者姓名:陈平  堵久虎  李国超
作者单位: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101400
2.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01400
摘    要:一、有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依据和适用原则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逮捕制度.所谓有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有证据  逮捕制度  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  逮捕权  审查逮捕  批准逮捕  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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