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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
引用本文:崔建勋,贺二军.浅议对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0(17):38-39.
作者姓名:崔建勋  贺二军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451200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监督。实务中.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基本不持异议.但由于裁定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检察机关对裁定如何监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莫衷一是,加之非讼程序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监督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本文试就若干民事裁定及非讼程序的检察监督谈些粗浅的看法。

关 键 词:民事裁定  检察监督  非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  生效判决  检察机关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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