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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徐胜,刘让春.逃债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13):42-43.
作者姓名:徐胜  刘让春
作者单位:1. 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14028
2.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312030
摘    要:本文结合刑事司法实践,对逃债案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作一初步探讨。一、逃债案件情况简要分析本文研究的"逃债",是指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履行按照债权合同及行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形成的义务,1]该债限指债权合同和具有经济交付内容行政合同之债,不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形成的债。

关 键 词:刑事司法实践  案件情况  司法认定  逃债  有为  行政合同  债权合同  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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