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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理解与认定 兼析“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本文:杜国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理解与认定 兼析“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中国检察官,2007(12):44-46.
作者姓名:杜国强
作者单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510623]
摘    要: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限于给权利人经济上造成的损失。在计算“重大损失”时,通常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必要时可以以合理的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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