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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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平芳,谭志平.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15):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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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平芳 谭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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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新余学院政法学院 338000 2.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336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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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如在指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的人褒赞该制度,有的人针砭该制度,因此该制度一出台,即可谓"誉满天下、谤满天下"。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于如何看待这项制度以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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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 贿赂犯罪 公安机关 解决途径 制度 指定 刑事诉讼法 恐怖活动犯罪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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