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洗钱行为罪数及处断的问题 |
| |
引用本文: | 朱仁政,王赞,程路尧.关于自洗钱行为罪数及处断的问题[J].中国检察官,2023(5):29-32. |
| |
作者姓名: | 朱仁政 王赞 程路尧 |
| |
作者单位: | 1. 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2.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如何具体处理洗钱上游犯罪与本犯实施自洗钱行为之间的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转移和转换手段的不同,自洗钱行为可分为物理型自洗钱和化学型自洗钱。可先根据全面评价原则,对行为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即评价的罪数。再根据禁止重复评价、事后不可罚等原则,对行为事实进行具体处断,即处断的罪数。在此基础上基于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侵害法益重合度和犯罪构成关联度,对物理型自洗钱,可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宣告所犯罪名。对化学型自洗钱,应以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并结合法益侵害重合度适当从轻处罚。
|
关 键 词: | 自洗钱 《刑法修正案(十一)》 罪数处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