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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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红,陈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23(18):5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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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红 陈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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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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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不清,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系模糊,使用归属不明等困境。分析其内在机理,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决定了其相较补偿性赔偿而言有特殊的程序构造。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可通过创设形式请求权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综合考虑不法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以及盈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金本质为民事责任,归属于消费者,不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后续管理中,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由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分配和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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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计算基数 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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