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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
引用本文:刘恒,胡文静.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J].中国检察官,2012(15):69-72.
作者姓名:刘恒  胡文静
作者单位:1.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030006
2.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030012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研究”
摘    要: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检察监督权  法律监督权  依法治国  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公正  民事执行活动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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