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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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剑.不以发展下线为主要计酬模式的传销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1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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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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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46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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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后,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与姚某、魏某、张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张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消费者通过购买"多尔太"酒取得会员资格,每购买一瓶酒400元,每次返还60元,每月返还两次,最高可返还到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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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多尔 传销 非法利益 消费者 营销模式 返利 行为 内蒙古 发展 销售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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