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证明标准之重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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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俊华,陈迎春,王志强,张仁秀.试论刑事证明标准之重塑[J].中国检察官,2004(3):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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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俊华 陈迎春 王志强 张仁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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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孔俊华,陈迎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王志强),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张仁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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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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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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