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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谈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引用本文:高永强.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谈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07(1):40-43.
作者姓名:高永强
作者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101200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法定七种证据之一.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实践中对各种证据应如何进行审查判断,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方式在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承办人之间各有不一。这不可避免地会严重影响该类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发挥。笔迹鉴定与其它类物证鉴定技术相比,由于存在一定特殊性,固对其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似有更难之处,因此,对其审查判断也应遵循其特点规律。否则。就会走向或盲目迷信,或无所适从的歧路。本文结合一起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就笔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及相关问题谈一些个人浅见。以期增进交流,澄清认识,促进工作。

关 键 词:“世纪争产案”  证据采信  笔迹鉴定  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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