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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案件中行为人出售银行卡后“掐卡”行为的界定
引用本文:张桂安,彭越,朱斌华.电诈案件中行为人出售银行卡后“掐卡”行为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24(2):71-73.
作者姓名:张桂安  彭越  朱斌华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摘    要:<正>一、基本案情李某某于2021年12月网上结识陌生好友“伯伯”(未到案),在“伯伯”让其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给朋友“跑分”使用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后,遂联系自己的微信好友张某某办理银行卡,张某某同意办卡并在办卡时签署了《银行卡使用风险提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中旬将自己名下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的中国银行卡、天津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银行卡随后被李某某转交给“伯伯”并被他人用于收转资金,自2022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入账资金流水合计人民币241万余元,其中包含已报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等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18799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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