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物主处分他人财物后携款潜逃类案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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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媛.冒充物主处分他人财物后携款潜逃类案的司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1(22):5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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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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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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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10年5月中旬,刘某被向某雇佣开装载机(俗称铲车),在某市北关环岛附近“趴活儿”,向某如约供应刘某每日的午餐及支付相应工资。同时,向某将其停放铲车的院子钥匙交由刘某保管,安排其每日完工后将铲车开回院中停放。数日后,由于业务量少.向某在装载机上张贴了“售车”字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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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适用 他人财物 处分 物主 2010年 装载机 业务量 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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