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推定的事实不具有刑事证据的可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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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瑞瑞.论行政推定的事实不具有刑事证据的可采性[J].中国检察官,2004(4):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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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瑞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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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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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警察对那些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的当事人,如果客观上无法查清责任,则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调查,而径行推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这就是本文所讲的“行政推定”,它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而有关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以当事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为定罪的必要要件,在司法操作中,责任的大小往往根据交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使“行政推定”有了进入刑事诉讼领域进而成为刑事证据的可能性。“行政推定”所认定的事实能否成为法院判决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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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推定 交通事故 刑事证据 采证 交通肇事罪 刑事诉讼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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