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 |
| |
引用本文: | 贾沛华,陈柏新.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应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J].中国检察官,2004(3):18-19. |
| |
作者姓名: | 贾沛华 陈柏新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贾沛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陈柏新) |
| |
摘 要: | 一、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缩影。它在当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但是,现行检委会制度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操作中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检委会制度行政化色彩较浓,检委会委员素质提高不平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作程序不够完善,有时影响主诉(办)检察官的积极性等。二是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时,不审阅案卷,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不询问证人,“定而不审”,违反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
关 键 词: | 检察委员会制度 改革 检察制度 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工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