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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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豆忠娟.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J].中国检察官,2012(7):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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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豆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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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1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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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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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 一般自首 主要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 被告人 认定事实 同种罪行 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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