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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引用本文:豆忠娟.论自首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J].中国检察官,2012(7):39-42.
作者姓名:豆忠娟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100043
摘    要: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的必备条件,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自首具有关键影响,有进一步

关 键 词: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  一般自首  主要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  被告人  认定事实  同种罪行  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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