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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与技术检察——兼论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定位和名称问题
引用本文:易广辉,段有政.检察技术与技术检察——兼论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定位和名称问题[J].中国检察官,2006(11):45-46,20.
作者姓名:易广辉  段有政
作者单位: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450004
2.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464000
摘    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工作贯穿于诉讼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技术部门履行对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监督权(侦查权、审查权),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把检察技术部门改称为技术检察部门能更好的反映其法律监督属性。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现实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关 键 词:检察技术  法律监督  技术检察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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