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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曾红珍,何欣玲.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5(3):86.
作者姓名:曾红珍  何欣玲
作者单位:1.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331300
2.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331400
摘    要:寻衅滋事罪是严打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作为该罪表现形式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上却时常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出于一种寻求刺激的冲动。如果“事出有因”而殴打他人,由于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不属寻衅滋事罪,如果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232条或234条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界定行为人“殴打他人”是否属“随意”,应该考察其主观动机是不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发泄不满、寻求刺激、或打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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