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应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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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正元,肖万明,张何松.刑诉法应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J].中国检察官,2001(6):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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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正元 肖万明 张何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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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彭正元,肖万明),湖北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张何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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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从法律理论上看,刑诉法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只单方面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没有从维护证人权利的方面规定如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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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人权利 刑诉法 作证义务 案件 侦破 《刑事诉讼法》 时限 规定 持续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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