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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
引用本文:葛恒万,刘敬东,吴栋.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J].中国检察官,2001(6):49-50.
作者姓名:葛恒万  刘敬东  吴栋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葛恒万,刘敬东),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吴栋)
摘    要:刑法第362条(下称“本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下称“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完全保留与吸纳了全国人大

关 键 词:法条  刑法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立法  卖淫嫖娼  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租汽车业  旅馆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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