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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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恒万,刘敬东,吴栋.浅谈刑法第362条立法上的两点疏漏[J].中国检察官,2001(6):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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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恒万 刘敬东 吴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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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葛恒万,刘敬东),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吴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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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62条(下称“本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下称“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条是完全保留与吸纳了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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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条 刑法 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立法 卖淫嫖娼 全国人大常委会 出租汽车业 旅馆业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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