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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行为解析
引用本文:徐全兵,王珠峰,黄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行为解析[J].中国检察官,2005(4):24-26.
作者姓名:徐全兵  王珠峰  黄滨
作者单位:1.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 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
3. 山东省青岛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
摘    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作初步的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 键 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客观行为  解析  行政执法人员  司法实践  行为特征  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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