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行为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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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全兵,王珠峰,黄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行为解析[J].中国检察官,2005(4):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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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全兵 王珠峰 黄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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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 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 3. 山东省青岛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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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法律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拟结合工作实际,对本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作初步的分析,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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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客观行为 解析 行政执法人员 司法实践 行为特征 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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