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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
引用本文:高秀东.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J].中国检察官,2007(2):67-69.
作者姓名:高秀东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国际法系[100037]
摘    要:193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电车轨道宽5.9米,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车道,被告人驾驶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时,前方有两成年人从电车轨道上跳到汽车轨道上,并与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柏林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候,如能充分注意,即可发现电车轨道上的两个行人,且可以从两个人的态度等方面推断出他们是想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呜喇叭等预防措施,因而认定被告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改判被告无罪,其理由是:汽车驾驶员虽然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应有心理准备,然而对于驾驶员的这项要求,也应考虑日常生活上的要求和汽车交通的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因素,而在可以允许限度内,才是适当的。因此,汽车驾驶员并没有将所有行人的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和可能。如果根据当时的全部情况,判断该行人不会如此不注意时,则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其注意义务。在此之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德国汽车激增和汽车高速化的社会形势,不断依据上述判例所体现的信赖原则精神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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