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典”时期能否变更、解除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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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继政,杨新京.对“非典”时期能否变更、解除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3(4):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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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政 杨新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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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 国家检察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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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房屋租赁合同一般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非典”疫情及其防治措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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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典”时期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法》 不可抗力条款 情势变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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