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应增设“民事伪证罪”或“民事诉讼欺诈罪” |
| |
引用本文: | 孙文新.刑法中应增设“民事伪证罪”或“民事诉讼欺诈罪”[J].中国检察官,2001(5):54-54. |
| |
作者姓名: | 孙文新 |
| |
作者单位: |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
| |
摘 要: |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中能用于惩罚民事诉讼伪证行为的,仅有第307条的规定,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他人作伪证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法的这一规定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行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刑法 伪证罪 追究 诉讼参与人 伪证行为 审理 欺诈 规定 伪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