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真”四种与法权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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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睿.凡“真”四种与法权理论[J].新法规月刊,2014(2):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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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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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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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合“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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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真 真理 形而上学的法权理论 自然法 交互主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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