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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
引用本文:张海鹏.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之探析--兼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J].新法规月刊,2016(2):150-160.
作者姓名:张海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    要: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关 键 词:让与担保  后让与担保  不动产抵押  代物清偿预约  非典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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