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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摘    要: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村民自治活动及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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