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与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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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晓喆.格劳秀斯与自然法传统的近代转型[J].新法规月刊,2010(4):8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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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晓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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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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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学科基地)重大项目“大陆法系与西方法制文明研究”(项目编号:05JJD820013)的中期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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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自然法思想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三个发展阶段。虽然自然法传统具有一定的延续性,但从17世纪开始,近代自然法思想家相较于古代和中世纪,更为强调自然法是事物自然理性的反映,更加突出人类的自利本性和自然权利论,并自觉运用理性主义方法论建构自然法体系。这些转折都显示出近代自然法与古代、中世纪的自然法具有根本区别,这是我们认清西方自然法思想脉络的基本前提。虽然理论界对格劳秀斯作为近代自然法的转折点还有质疑,但格劳秀斯开始将法律与数学进行类比,对于古典自然法来说是闻所未闻的,在格劳秀斯之后却成为自然法理论建构的常态。在中世纪到近代自然法的思想转型过程中,格劳秀斯确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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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劳秀斯 自然法 自然权利 理性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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