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兼论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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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昭军.类型化界定涉“借”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性质——兼论法释[2015]18号第24条之所指[J].新法规月刊,2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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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昭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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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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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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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案件复杂多样,宜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研究,立足合同解释论视角,对混合案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作出判定.其主要可分为四种基本案型:让与担保型、以物抵债协议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买卖合同型.以物抵债协议系无名合同,目前已形成代物清偿型、代物清偿预约型、债之更新型、新债清偿型等子类型.法院在识别时应首先按照让与担保型一以物抵债协议型一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型一买卖合同型的顺序予以检索.其次采用合同解释方法审视个案,综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买卖合同性质.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担保”性买卖合同并非担保,更不是让与担保,而是指以物抵债协议型案件(不包括代物清偿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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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型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 买卖合同 让与担保 代物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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