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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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敏,王俊,孙海峰.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J].新法规月刊,2011(2):3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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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敏 王俊 孙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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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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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再审新证据,不管是在以二审终审为主体、以再审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体系内,还是以在举证时限制度和证据失权为主体,以新证据规则为例外的证据制度体系内,都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应当立足整体化思维对民事再审新证据进行综合解读。就证据概念本身而言,再审新证据也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或证据材料,应当具有普通的证据属性,即应当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再审新证据的本身特有属性而言,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则可从崭新性、不可归责性、显著性三个方面来探讨再审新证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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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再审 再审新证据 举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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