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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引用本文:杜文俊,陈洪兵.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J].新法规月刊,2011(1):35-45.
作者姓名:杜文俊  陈洪兵
作者单位:[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关 键 词:即成犯  状态犯  继续犯  共犯  追诉期限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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