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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胡悦,赵华.试论确立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必要性[J].行政与法,2005(5):100-101.
作者姓名:胡悦  赵华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    要:将“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无论从其产生的社会前提上还是经济法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区别上看以及该原则与经济法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上来看,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它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性,还统率着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本质性原则。

关 键 词:经济法  社会本位原则  市民社会
文章编号:1007-8207(2005)05-0100-02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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