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
| |
引用本文: | 周新军.论我国瑕疵产品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J].行政与法,2003(4):94-96,F003. |
| |
作者姓名: | 周新军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 |
| |
摘 要: | 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瑕疵产品的合同责任和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瑕疵的含义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本文通过对两个概念的比较研究明确了瑕疵的内涵,并对我国瑕疵产品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在区分商事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与比较,指出两者在合同特点、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归责原则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
关 键 词: | 瑕疵 缺陷 归责原则 商事合同 消费合同 |
文章编号: | 1007-8207(2003)04-0094-04 |
修稿时间: | 2002年11月16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