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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引用本文:郑雅方.论我国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J].行政与法,2003(7):95-96.
作者姓名:郑雅方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我国现行立法禁止流质契约,但笔者认为流质契约是介于一般担保和让与担保之间的一种能够有效地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应承认流质契约。

关 键 词:流质契约  质权  抵押权  私法自治
文章编号:1007-8207(2003)07-0096-02
修稿时间: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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