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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动向
引用本文:朱淑娣,张洁.入世后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动向[J].行政与法,2002(8):6-9.
作者姓名:朱淑娣  张洁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摘    要: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的一个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WTO条第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且该条第164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5①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该义务体现在行政立法②方面即为创制、规定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必须与规则保持一致。本文主WTO要介绍了规则对我国行政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于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该如WTO何适应新要求,面对新挑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世界贸易组织  新动向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08-0006-04
修稿时间:2002年4月22日

The new pulse in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ve in our country after joining WT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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