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未遂与既遂之区分 |
| |
引用本文: | 陈兴良.受贿罪的未遂与既遂之区分[J].中国审判,2010(2):97-98. |
| |
作者姓名: | 陈兴良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
| |
摘 要: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受贿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财物。这两种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其共同特征是取得他人财物。
|
关 键 词: |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他人财物 既遂 未遂 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行为 共同特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