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适用《民法典》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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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玉萍,谢荣刚,王奕钧.天津首例适用《民法典》认定录像遗嘱有效案宣判[J].中国审判,2021(5):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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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玉萍 谢荣刚 王奕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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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电子产品愈发融入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选择使用手机录音录像或电脑打印遗嘱的方式。此种电子载体及订立方式究竟是否合法有效?能否实现遗嘱人真实处分财产的目的?近期,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件。据悉,该家系天津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判决认定录像遗有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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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录音录像 当庭宣判 电子载体 民法典 电子产品 订立方式 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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