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抢劫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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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纪锋.对共同抢劫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J].中国审判,2014(10):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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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纪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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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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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一次抢劫未得逞又共同实施两次
2013年S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外号“老黑”)、刘某预谋使用辣椒喷射器进行抢劫,之后张某、刘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河南省遂平县与上蔡县交界处由蔡岗通往吴集东西向的水泥路上伺机对他人实施抢劫,刘某某发现目标后喊“老黑”即示意张某和刘某动手,因二人未理解刘某某的意思而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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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未完成形态 抢劫 被告人 张某 喷射器 摩托车 交界处 上蔡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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