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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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艳茹.对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若干思考[J].中国审判,2014(10):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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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艳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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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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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被宣布正式建成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大大促进和便利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人员往来。与这种现象相伴而生的,便是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激增。虽然中国与东盟为自贸区专门缔结了2002年《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2004年《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此外,中国与除文莱之外的其他东盟9国之间还存在现行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考察这些国际协定可见,除了范围非常有限的跨境大型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有权根据此类协定直接提起国际公法层面的国际投资仲裁外,绝大多数跨境民商事法律纠纷都无法根据此类协定获得国际法上的出诉权。他们若要寻求法律救济,除了走涉外民事诉讼或者涉外国际仲裁途径外,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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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商事司法协助 中国-东盟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涉外民事诉讼 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与东盟 争端解决机制 法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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