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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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J].中国审判,2020(3):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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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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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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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征系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海子村村民。2016年,在该村选举村主任的过程中,王某征通过请村民吃饭、向村民表决心等方式拉选票。在海选候选人时,王某征获得候选人资格,后因其有犯罪前科被取消竞选资格。王某征转而求刘某付参与村主任竞选,并帮助刘某付竞选拉票。然而,最终刘某付落选,刘某兴当选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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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候选人资格 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拉选票 北京市平谷区 海选 竞选 海子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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