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在大量涉及铁路企业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当事人要求铁路法院审判人员集体回避,或要求移送地方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而在实践中,由于隶属关系的存在,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办理案件确实也很难摆脱"自己审自己"的不公正之嫌。在外部要求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同时,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内部同样也有改革的期盼。部门(企业)司法机构的人事任命、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事项都掌握在部门或企业手中,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职能及工作人员的发展,工作人员的身份错位,缺乏职业认同感。因此,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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